社保斷了想補繳? 還需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2016-11-07 點擊數(shù):726

很多年前我的社保斷繳過,怎么辦?補繳上就可以啦!

社保斷了只是補繳這么簡單?

大錯特錯!

補繳是需加收滯納金和利息的!

欠費34000元,利息+滯納金達31058元

據(jù)媒體報道,去年成都的一位市民想要補繳從2010年至2014年一共4年的養(yǎng)老保險,總計為34195.8元,在此之外,還有利息2291.24元、滯納金28766.84元??傆嬤_到31058元。

不只是燃氣費有滯納金,還有電費、水費、信用卡、交通罰款、物業(yè)管理費……各種名目的滯納金和利息收費充斥在我們身邊。社保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但是很多想要補繳的人都不知道這回事兒。

滯納金如何計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fā)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jù)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及方法如下:

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shù)×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shù));

滯納金天數(shù)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舉個例子,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shù)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么,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征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征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

補繳養(yǎng)老保險還得交利息?

對于社保沒有按時繳納的,在補繳費用時,除了需要補繳所欠本金,另外還要補繳欠繳本金在欠繳期間的利息。

補繳利息只針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其利息額度根據(jù)銀行當年的利率計算得出,補繳利息也有一定的計算方法,由電腦自動生成。

據(jù)了解,補交利息是為了使欠費參保人員與正常繳納社保的人員將來有同步的待遇。繳納的利息會計入個人賬戶,最終受益的還是參保人自己。

每年的3月31日是分界線

據(jù)了解,相關部門每年都會在各類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提醒個體參保人員在當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jīng)辦機構辦理前一年欠費的補繳手續(xù)。3月31日前補繳都不會收取滯納金,但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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