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收入的相關稅收問題

2017-12-09 點擊數(shù):1090

學生提問


公司會把公賬上多余的錢放在銀行理財(直接在網(wǎng)上可以操作、也可以網(wǎng)上很短時間的贖回,沒有時間限制),這種情況的收入,做賬時應該進什么科目?及相關的稅收問題?

專家回復


一、你公司該種理財財務處理時可以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存出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收回本金+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其他貨幣資金

二、涉及的稅金:包括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

1.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jīng)營金融保險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征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chǎn)品屬于利息性質。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理財產(chǎn)品屬于上述非保本性質,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理財產(chǎn)品取得投資收益均應并入企業(yè)應納稅總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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